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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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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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05: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它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镇、乡*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镇、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但是,大连市*确定暂缓制定村庄规划的村庄除外。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 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突出大连城市组团式布局,体现山体、海洋、岛屿、森林与城市、乡村一体化的空间形态,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保持传统风貌与现代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还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第七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区、县*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设区的市和县*应当将镇、乡、村庄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九条 大连市*设立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大连市*制定。第十条 大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辖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等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设区的市及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乡规划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 大连市*负责组织编制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审查、审批。第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经大连市*审查后,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审批。
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和总体规划纲要,由大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县*所在地的镇以及大连市*确定的镇总体规划,由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组织编制,报大连市*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