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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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9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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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07: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我省的儿童必须在出生一个月内到当地的村卫生所或市区地段医院领办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并交纳预防接种证成本费。
(二)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检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未种或未按规定完成接种者,必须补办预防接种证,按规定重新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三)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存,并随儿童转移。
(四)预防保健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并签字,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卡片。
(五)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人应带领或组织儿童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时进行预防接种。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各级*应按照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制定本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计划免疫任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划免疫协调小组由*领导人任组长,有卫生、电力、交通、*、财政、商业、教育、民委、妇联、工会、新闻、广播电视、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定工作规划,决策有关重大事宜,各成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一)卫生部门负责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电力部门应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运转的电力供应。
(三)交通部门应免收各级卫生防疫站设有固定装置专用防疫车的养路费。
(四)石油经营部门应保证防疫用车的用油。
(五)财政、教委、民政、民委、新闻等有关部门及妇联、工会、残联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地配合计划免疫工作。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同级计划免疫协调小组汇报工作。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疫苗的订购、储运和分发。
(二)冷链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三)计划免疫所控制疾病的监测、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定期进行接种率和接种效果的考核和评价。
(五)培训计划免疫专业人员。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计划免疫设备、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二)及时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三)按时领取疫苗并按要求储存,准确掌握应种对象、正确适时实施接种。
(四)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五)及时汇总上报预防接种报表。
(六)处理并上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本区或本单位的计划免疫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协助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新生儿登记上卡和预防接种工作。第九条 各级*应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等筹集资金的制度。第三章 预防接种第十条 城市和县*所在地应开设计划免疫门诊,按日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农村地区按月或双月进行预防接种。出现疫情暴发或流行时,应及时进行应急接种。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条件,组织实施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的预防接种。
省*根据全省经济情况,逐步将上述三种疫苗纳入计划免疫用疫苗。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的器具应严格消毒,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防止医源*染。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由流行病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传染病学、法医学及临床等有关学科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单数组成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各级诊断小组没有隶属关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及事故的鉴定。
(二)出具诊断或鉴定证明。
(三)对凝似病例可请上一级诊断小组鉴定,上一级诊断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处理。第十四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时,实施接种的医务人员及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及时报告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抢救时间,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