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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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28
法律分析:关于双重户口,*机关历来坚持“去伪存真”原则,经*机关调查核实,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户口,应予以保留;经调查核实,凡来历不明、依据不足、违规办理的户口应予以注销。当长期使用的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后,*机关应依规出具重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