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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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9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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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4:28
一、对《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作为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3.将第四十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项、第三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具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对《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在保护区开渠、打井、挖窑、挖塘等破坏白天鹅栖息地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第五项修改,作为第四项,内容修改为:“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