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应由谁来没收?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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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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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01:34
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违法占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即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对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法律分析对于违法占地行为来讲,不管是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未发生变化,还是原权利人拥有,但因违法占地主体的实际占用、建设开发行为导致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妨碍,所以责令退还土地这一处罚方式的目的,就是将被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能被真正权利人依法使用的状态。因此,单独作出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方式,一般适用于违法占地行为人已进场准备建设,但尚未正式施工的情形。收到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应在期限内及时清场撤离,达到不妨碍权利人正常利用的状态。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经明显建成的,宜直接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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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01: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违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县级国土局予以没收,前提是该建设物占地在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标明为建设用地。
没收后,自然是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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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01:34
作者: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3-28
14:18:1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问:最近我们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将没收的违法占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国资部门,但国资部门让我们出示移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移交方法和程序?对此,我们很无奈。请问,遇到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山东省文登市国土资源局
李平修答:关于没收建筑物处置问题,《土地管理法》并没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是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置。比如,笔者所在的天津市规定,没收建筑物由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管理,待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统一确定建筑物所有权。所以,在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由国土部门临时代管,待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后再作统一处置。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无规定的情况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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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01:35
当地土地局、房屋管理、*执法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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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7 01:36
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应由谁来没收?怎样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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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所在的天津市规定,没收建筑物由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管理,待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统一确定建筑物所有权。所以,在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由国土部门临时代管,待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后再作统一处置。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无规定的情况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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