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是否必须要采用招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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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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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8 11:12
《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2014年9月)中规定:“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投标方式,综合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服务价格、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公开招标模式是所有采购方式中较为复杂、繁琐的模式,而且*性条件相对较多。那么,该指南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模式是否是PPP项目所必须采用的采购模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PPP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强制要求招标的范围。
对于使用*预算的PPP项目而言,其合作方的选择应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可以采用除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模式。
财政部76号文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做了详细规定。74号令是PPP项目运作的重要参考文件。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也不推荐采用招标方式选择PPP项目合作伙伴。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无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部分错误修正除外),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水平要求较高;此外,在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签署相关协议,双方不得就合作的主要内容、实质性条款再进行协商、谈判。从现实操作来看,PPP项目合作方选择这类较为复杂的采购而言,即使是采用招标模式进行的,采购方也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因此,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以竞争性谈判模式开展PPP项目合作伙伴选择更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