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5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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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9 06:04
在公办学校的合同制教师如果怀孕生四胎不会被辞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可以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