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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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7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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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9 20:5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新*,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为城市居民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公共设备、公用设施、附属场地等。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达到一定规模且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等配套比较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城市住宅区,由所在地*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具体规模、范围,由市、县(市)*划定。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确定。第五条 各级规划、市政、绿化、环卫、*、邮电、供电、供水、物价、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居民服务业)优惠*。各级*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第二章 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住宅区入住率或者房屋出售率达到6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第八条 业主会议,可以由住宅区每幢房屋推举若干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
业主会议决定事项,以组*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九条 业主会议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内有关业主和使用*益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十条 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数为单数,可以依据住宅区规模,在9至15名的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兼职。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开会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合同;
(三)主持制定住宅区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接受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业主会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