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马多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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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7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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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7 17:02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强调了曲马多属于*,并明确了曲马多*犯罪量刑数量标准。
曲马多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双重属性,所以贩卖曲马多并不必然属于贩毒。在贩卖给贩毒、吸毒人员时,发挥的是曲马多的*属性,此时,属于贩卖*。如果最终是流向病人,发挥曲马多的医疗作用,此时曲马多不属于*,不构成*犯罪。
一、吸毒条件:
1、行为人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体内含有*成分;
2、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使用*;
3、行为人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吸食过*,戒断反应指停止使用药物或减少使用剂量或使用拮抗剂占据受体后所出现的特殊的心理症候群。
二、吸毒判决程序:
1、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以外的其他*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