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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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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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1: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与堤防的建设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红水河、武鸣河、清水河河段以及城市内河及其支流。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良庆冲、楞塘冲和八尺江。
本条例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护栏、涵闸、涵管、排涝泵站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的建设、整治、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邕江已建堤防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城市内河管理机构(以下与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统称市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高速环道内(不含高速环道路基下部分)内河干流和八尺江邕宁行政区域内干流河段、那平江南梧大道下游干流河段,大岸冲龙潭水库坝脚下游干流河段、四塘江沙江汇合口下游干流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河道管理机构行使河道与堤防建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其他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与堤防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与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违反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河道与堤防建设第七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规划,由管理该河道堤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区)*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与堤防建设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应当保证防洪和航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兼顾交通道路、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第九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筹集,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河道与堤防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贴息贷款;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补助;
(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六)其它资金。
河道与堤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河道与堤防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向负责管理该河道与堤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项目建议书审查、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河道与堤防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调剂解决。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优先用于河道与堤防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二条 河道设定管理范围。
邕江已建堤路园河段,以两岸堤防堤顶防浪墙背水面外延二十米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
其他有堤防河道(段),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和陆域及堤防背水坡脚起外延八米的护堤地为河道管理范围。
已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以实际整治征地线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
未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以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为河道管理范围;无防洪规划的,以两岸河道自然岸线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