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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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7:24
过错判断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
对于过错判断,通常存在两种标准,即“主观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
主观过错理论认为,判断过错是否存在,应当考虑特定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能力等主观因素以及其当时所处的环境、时间以及行为的类型等因素,将过错看成主观心理状态的欠缺并依据具体行为人的因素来判断。
客观过错理论认为,在认定是否具有过失时不再探究特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也不因行为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知识水平等主观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异,而是统一采纳某种基于社会生活共同需要而提出的客观标准即“合理的人”或“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将合理的人放在与行为人相同的情形之下,看看这个合理的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可以避免。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主观过错标准也是按照客观证据进行推定,这点与客观过错标准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客观过错标准不考虑特定行为的主体心理差异,而是以社会或者专业共同体的一致标准要求行为人。
在当前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客观过错标准已经取代主观过错标准,成为司法裁判的主流。这是因为,在当前这个时代,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日益紧密,如果不能以社会共同体共同遵循的标准判断过错,将使社会公众对其行为缺乏可预见性,导致不确定性风险,违背了侵权法的立法目的。
因此,具体到商标法领域,不应再考虑特定市场经营者具体知晓能力、当时所处的环境、时间以及行为类型等主观因素,而应当以“一般的、合理的市场经营者”来判断过错标准。
那么,在商标法的此类案件中,“一般的、合理的市场经营者”标准应如何确定呢?这需要我们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理有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