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良知与正义 ---读约翰·密尔《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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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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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2 16:01
谈到功利主义,很多人的第一感觉是金钱、效率与自利,似乎功利与道德、良知、公正没有什么关系。其实,功利主义作为伦理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其核心词是“最大幸福”,并与人的良知,社会公正紧密相联。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自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萌芽,经由中世纪传承,在十六世纪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正式将其发展为一种伦理学说,约翰·密尔进一步将其发展完善。时至今日,功利主义的思想仍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准确地把握功利主义思想精髓,对于我们指导自身生活,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以及从宏观层面理解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最大幸福原则”
功利主义的核心是“最大幸福原则”,即行为的对错在于其是否能增进最大幸福,幸福指快乐的增加和痛苦的免除。幸福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判定一切行为的检验标准,也是道德的标准。
幸福在这里,是指一种*得到满足后的感受,即幸福感。因人的*有高低之分,快乐就有了质量之分,幸福也就可以比较区分了。低等*指动物性的生理*,其追求身体的满足和享乐,而高等官能为人类所特有,它追求一种理智、感情、想象和道德的快乐,与人的尊严感相关,而正是尊严感使人之为人。因此,也有了那句著名的“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因为,唯有享有过两种快乐的人才能做出真正的比较和选择,而猪和傻瓜显然没有享有过高等的快乐,而真正的的智者,却不会因为高等快乐的不完满而选择更易得到满足的低等快乐,因为他们知道完满的幸福本就不存在。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密尔与边沁对于快乐看法的根本不同。边沁不认同快乐有质的区别,他提出“图钉游戏和诗歌一样好。”他甚至认为将某些快乐看做在本质上优于其他快乐是一种专横。比如,有些人喜欢莫扎特,有些人喜欢麦当娜;有些人喜欢高尔夫,有些人喜欢芭蕾;有些人喜欢读理想国,有些人喜欢读水浒传。有谁能说,哪些快乐比其他快乐更高级、更有价值、更高尚呢?这个问题,也许每个人的答案不同,但基于我们自己的人生经历,也许大家都有自己的答案。2
密尔认为,“幸福并不是指一种狂欢的生活,而是指生活中痛苦少而短暂,快乐多而变动不居,积极主动的东西超过消极被动的东西。”幸福的生活包含着宁静与兴奋两个要素。在这个不完美的世界上,只有能自觉过没有幸福的日子的人,才最有希望得到能够得到的幸福,因为他知道,无论多么恶劣的命运都无力将自己击倒,他在宁静中培养出让自己满足的幸福之源,既不关心这种满足能持续多久,也不关心它是否会终结,从而使自己超然于命运之上。
从密尔的幸福观中,我们甚至可以感受到一种斯多葛式的节制和自律。幸福更多地是一种和谐,是一个人自我内部的以及与他人的外部和谐,而这种和谐构成了属于全体人类的最大幸福。最大幸福包括个人和公众幸福的最大化。因此,密尔的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自身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这又如何能实现呢?密尔认为,只有通过人的良知和社会公正,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最大幸福。
二、良知----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
密尔将良知定义为我们内心中一种基于功利的、后天形成的道德情感。与外在规范不同,良知通过人的内心发挥作用,因而成为一切道德的最终约束力。良知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感,因为人天生是社会动物。在社会交往中,个人体会到自己在目标和情感上与同胞的和谐一致。“他仿佛是本能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当然要关心别人的人。”
道德在密尔看来,是由人天然就有的自利心和同情心发展出来的,是基于功利之上的特殊情感。人们最初并不欲求道德,但由于美德有利于人们得到快乐,避免痛苦,因此道德作为追求幸福的手段而被人们所欲求,并最终成为幸福本身的一部分,即道德成为了目的自身。正如我们最初追求金钱、权利是为了得到快乐,但渐渐地,我们以追逐金钱权力本身为乐。
道德官能和其他官能一样,在后天的不同环境里可以得到任意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特别注重后天的道德教育和环境对人的影响。密尔还强调了习惯在美德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因为“无论是感情还是行为,唯有习惯才能使其确定无疑。”
这种重视习惯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智慧的看法类似。亚氏认为,理智德性由教导生成,道德德性由习惯养成。比如一名好的教师可以教会你逻辑推理,数学论证,却无法使你养成诚实、节制、勇敢的美德。这些美好的道德德性只能在实践中养成,通过每个人自身一次次的道德抉择而养成“中道”的习惯,从而能够在诸多选择中选择那个最接近“中道”的、不偏不倚的最高善,使自己成为一个有实践智慧的人,也就是幸福的人。
三、功利与正义
正义作为道德情感的一种,其特点在于其道德命令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出于人们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即要求保障自身利益,并对损害自身利益的人进行反击或报复。“正义感是一种动物性的报复欲,因一个人本人或他所同情的对象受到伤害而欲求反击,由于人博大的同情能力和明智的自我利益概念的作用,这种报复欲把自己的同情对象扩展到了所有人。”正义的情感由此有了道德性和强制性,它要求给人以“应得”。“应得”使“正义”的观念里包含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要求,而“以德报怨”则被认为是为了其他因素而拒绝了正义的命令。
正义既有了绝对命令的性质,也就有了义务的色彩,有义务自然就有权利。因此,正义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其与个*利紧密相关。权利,亦成为区分正义与仁慈之类的美德问题的关键。拥有某项权利,就是社会应当保护某人拥有的某种东西。因为正是我们拥有的这些事物,构成了我们得以生存的基础。我们要求同胞们联合起来,共同保卫这个生存基础,由此凝聚起来的感情,超越了普通的功利的感情,构成了对与错、有利与不利之间的区分,并升华为一种对他人和公众的深切关怀和诚挚的关爱。
这种基于功利之上的正义感,也成为社会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发展的最基本和牢靠的情感纽带,把人与人联系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并作为基本准则在人类生活各方面发挥实质作用。
四、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对功利主义的两个著名批判来自19世纪末最著名的功利主义者西季威克,他本身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非常精细的批判分析。第一个批判就是从实际被欲求的东西推不出值得欲求的东西。即不能从人们实际上欲求幸福,就推出人们应该欲求它,更不能推出幸福是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第二个批判是从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的幸福。
第一个问题其实就是“是推不出应该”的自然主义谬误问题,但从现实生活中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本就不可分割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对此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以纯粹的抽象逻辑去论证人的幸福感-----一种个人的主观感觉,本就是一种孤立和片面的做法,尽管幸福也因其时代背景而有其客观内容。对于第二个批判,其实密尔已经给出了回答。当公众的幸福已经成为个人幸福的一部分时,追求个人幸福自然就是在追求公众幸福。其实在密尔的著作中,我们已经看到,他追求的不仅仅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而是“每个人的最大快乐。”他的思想中蕴含着这样一点,符合社会历史规律的公众利益,是不可能真正与个人利益矛盾的,即使有了矛盾,也一定不是不可调和的。这同样可以回应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桑德尔对功利主义的发难,其以古罗马人把*徒丢进斗兽场,以取乐众多的罗马人为例,质疑功利主义的公正原则,提出功利主义是否会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为代价去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正义。从密尔对幸福的质量划分角度看,罗马人的这种快乐是感性的低级快乐,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被历史长河淘汰,证明其是不符合社会客观规律的真实公众利益。从密尔对每个*利的维护,也可以从根本上驳回桑德尔的批判。
每一个人对于幸福及获得幸福所需的一切手段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思想蕴含在功利主义的原则之中,或者说,这就是功利原则本身。一个人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社会应当平等地善待所有应得它平等善待的人。密尔的功利主义从人性自利的基点出发,结合每个人天然的同情心,从经验生活的现实实践走向了精神的超越和升华,实现了人从物到人的真正转变,即从物质上升到精神,从个人走向了人类,是从快乐到幸福的质变。
从《功利主义》中,我们更多地读出的,是对个人平等权利的呐喊,是对社会公正的捍卫,是对人的幸福的永恒追求和希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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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功利主义,很多人的第一感觉是金钱、效率与自利,似乎功利与道德、良知、公正没有什么关系。其实,功利主义作为伦理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其核心词是“最大幸福”,并与人的良知,社会公正紧密相联。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自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萌芽,经由中世纪传承,在十六世纪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正式将其发展为一种伦理学说,约翰·密尔进一步将其发展完善。时至今日,功利主义的思想仍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准确地把握功利主义思想精髓,对于我们指导自身生活,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以及从宏观层面理解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最大幸福原则”
功利主义的核心是“最大幸福原则”,即行为的对错在于其是否能增进最大幸福,幸福指快乐的增加和痛苦的免除。幸福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判定一切行为的检验标准,也是道德的标准。
幸福在这里,是指一种*得到满足后的感受,即幸福感。因人的*有高低之分,快乐就有了质量之分,幸福也就可以比较区分了。低等*指动物性的生理*,其追求身体的满足和享乐,而高等官能为人类所特有,它追求一种理智、感情、想象和道德的快乐,与人的尊严感相关,而正是尊严感使人之为人。因此,也有了那句著名的“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因为,唯有享有过两种快乐的人才能做出真正的比较和选择,而猪和傻瓜显然没有享有过高等的快乐,而真正的的智者,却不会因为高等快乐的不完满而选择更易得到满足的低等快乐,因为他们知道完满的幸福本就不存在。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密尔与边沁对于快乐看法的根本不同。边沁不认同快乐有质的区别,他提出“图钉游戏和诗歌一样好。”他甚至认为将某些快乐看做在本质上优于其他快乐是一种专横。比如,有些人喜欢莫扎特,有些人喜欢麦当娜;有些人喜欢高尔夫,有些人喜欢芭蕾;有些人喜欢读理想国,有些人喜欢读水浒传。有谁能说,哪些快乐比其他快乐更高级、更有价值、更高尚呢?这个问题,也许每个人的答案不同,但基于我们自己的人生经历,也许大家都有自己的答案。2
密尔认为,“幸福并不是指一种狂欢的生活,而是指生活中痛苦少而短暂,快乐多而变动不居,积极主动的东西超过消极被动的东西。”幸福的生活包含着宁静与兴奋两个要素。在这个不完美的世界上,只有能自觉过没有幸福的日子的人,才最有希望得到能够得到的幸福,因为他知道,无论多么恶劣的命运都无力将自己击倒,他在宁静中培养出让自己满足的幸福之源,既不关心这种满足能持续多久,也不关心它是否会终结,从而使自己超然于命运之上。
从密尔的幸福观中,我们甚至可以感受到一种斯多葛式的节制和自律。幸福更多地是一种和谐,是一个人自我内部的以及与他人的外部和谐,而这种和谐构成了属于全体人类的最大幸福。最大幸福包括个人和公众幸福的最大化。因此,密尔的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自身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这又如何能实现呢?密尔认为,只有通过人的良知和社会公正,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最大幸福。
二、良知----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
密尔将良知定义为我们内心中一种基于功利的、后天形成的道德情感。与外在规范不同,良知通过人的内心发挥作用,因而成为一切道德的最终约束力。良知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感,因为人天生是社会动物。在社会交往中,个人体会到自己在目标和情感上与同胞的和谐一致。“他仿佛是本能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当然要关心别人的人。”
道德在密尔看来,是由人天然就有的自利心和同情心发展出来的,是基于功利之上的特殊情感。人们最初并不欲求道德,但由于美德有利于人们得到快乐,避免痛苦,因此道德作为追求幸福的手段而被人们所欲求,并最终成为幸福本身的一部分,即道德成为了目的自身。正如我们最初追求金钱、权利是为了得到快乐,但渐渐地,我们以追逐金钱权力本身为乐。
道德官能和其他官能一样,在后天的不同环境里可以得到任意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特别注重后天的道德教育和环境对人的影响。密尔还强调了习惯在美德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因为“无论是感情还是行为,唯有习惯才能使其确定无疑。”
这种重视习惯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智慧的看法类似。亚氏认为,理智德性由教导生成,道德德性由习惯养成。比如一名好的教师可以教会你逻辑推理,数学论证,却无法使你养成诚实、节制、勇敢的美德。这些美好的道德德性只能在实践中养成,通过每个人自身一次次的道德抉择而养成“中道”的习惯,从而能够在诸多选择中选择那个最接近“中道”的、不偏不倚的最高善,使自己成为一个有实践智慧的人,也就是幸福的人。
三、功利与正义
正义作为道德情感的一种,其特点在于其道德命令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出于人们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即要求保障自身利益,并对损害自身利益的人进行反击或报复。“正义感是一种动物性的报复欲,因一个人本人或他所同情的对象受到伤害而欲求反击,由于人博大的同情能力和明智的自我利益概念的作用,这种报复欲把自己的同情对象扩展到了所有人。”正义的情感由此有了道德性和强制性,它要求给人以“应得”。“应得”使“正义”的观念里包含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要求,而“以德报怨”则被认为是为了其他因素而拒绝了正义的命令。
正义既有了绝对命令的性质,也就有了义务的色彩,有义务自然就有权利。因此,正义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其与个*利紧密相关。权利,亦成为区分正义与仁慈之类的美德问题的关键。拥有某项权利,就是社会应当保护某人拥有的某种东西。因为正是我们拥有的这些事物,构成了我们得以生存的基础。我们要求同胞们联合起来,共同保卫这个生存基础,由此凝聚起来的感情,超越了普通的功利的感情,构成了对与错、有利与不利之间的区分,并升华为一种对他人和公众的深切关怀和诚挚的关爱。
这种基于功利之上的正义感,也成为社会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发展的最基本和牢靠的情感纽带,把人与人联系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并作为基本准则在人类生活各方面发挥实质作用。
四、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对功利主义的两个著名批判来自19世纪末最著名的功利主义者西季威克,他本身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非常精细的批判分析。第一个批判就是从实际被欲求的东西推不出值得欲求的东西。即不能从人们实际上欲求幸福,就推出人们应该欲求它,更不能推出幸福是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第二个批判是从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的幸福。
第一个问题其实就是“是推不出应该”的自然主义谬误问题,但从现实生活中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本就不可分割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对此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以纯粹的抽象逻辑去论证人的幸福感-----一种个人的主观感觉,本就是一种孤立和片面的做法,尽管幸福也因其时代背景而有其客观内容。对于第二个批判,其实密尔已经给出了回答。当公众的幸福已经成为个人幸福的一部分时,追求个人幸福自然就是在追求公众幸福。其实在密尔的著作中,我们已经看到,他追求的不仅仅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而是“每个人的最大快乐。”他的思想中蕴含着这样一点,符合社会历史规律的公众利益,是不可能真正与个人利益矛盾的,即使有了矛盾,也一定不是不可调和的。这同样可以回应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桑德尔对功利主义的发难,其以古罗马人把*徒丢进斗兽场,以取乐众多的罗马人为例,质疑功利主义的公正原则,提出功利主义是否会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为代价去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正义。从密尔对幸福的质量划分角度看,罗马人的这种快乐是感性的低级快乐,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被历史长河淘汰,证明其是不符合社会客观规律的真实公众利益。从密尔对每个*利的维护,也可以从根本上驳回桑德尔的批判。
每一个人对于幸福及获得幸福所需的一切手段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思想蕴含在功利主义的原则之中,或者说,这就是功利原则本身。一个人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社会应当平等地善待所有应得它平等善待的人。密尔的功利主义从人性自利的基点出发,结合每个人天然的同情心,从经验生活的现实实践走向了精神的超越和升华,实现了人从物到人的真正转变,即从物质上升到精神,从个人走向了人类,是从快乐到幸福的质变。
从《功利主义》中,我们更多地读出的,是对个人平等权利的呐喊,是对社会公正的捍卫,是对人的幸福的永恒追求和希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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