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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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17 01:29
国内关于城中村的定义有很多种,有从外部形态描述性定义的,有从产权关系定义的,有从*适用角度定义的,有从咨询逻辑定义的,我把他们总结如下,供诸位参考。1、针对城中村外部形态描述性的定义。杨安在城乡建设杂志(1996)文中描述道,“繁华的闹市里,纵横的道路边排列着一幢幢票亮气派的新现代建筑,在现代建的背后却往往有一大群坐落无序、高低不齐、新旧不一的农舍。整座昔日的农庄被包裹在现代城市建筑中。真正的农庄是农舍加周围的田园,充满宜人的乡土气息和田园风光。而城中村却是农舍加周围的水泥高楼,充满了城乡间的不协调。城中村里的许多农舍建设也挺豪华,但往往华堂与陋室并存,杂乱无章的建筑挤成一片,只见新屋不见新村,只见新房不见新街。楼与楼之间没有合理的布局,没有合理的间距,道路狭窄甚至脏水乱流。这里没有农村的清新,也没有城市的整洁。城中村内部看不到多少城市功能的痕迹,缺少上水和排污管道,缺少公共垃圾堆放与处理,偶尔还可以看到鸡或猪在城中村里散步。农村的气息在这里窒息了,城市的气息在这里全然不见。”(意思表示)2、从成因角度定义。敬东在《城市规划》1999年第九期“城市里的乡村研究报告”中指出,城市里的乡村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由于急风暴雨式的城市建设和快速城市化,导致城市用地的急剧膨胀,把以前围绕城市周边的部分村落及其耕地纳入到城市用地范围,大部分耕地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而在征地过程中返还给乡村的用地和以前的村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丘等则维持以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在这些用地上以居住功能为主所形成的社区称为城市里的村庄,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城中村。3、从土地关系角度定义。李俊夫在《城中村的改造》(2004年)一书中指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接合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庄。”4、从产权和经营制度定义。谭炳才、何启环在经济日报(2002年)“特别关注城中村,城市化的死角”一文中指出,“城中村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的农村社区。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的产物,是一定发展阶段的必然现象。”5、从社区特征角度定义。张建民在《广州城中村研究》一书中认为,城中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不论广义和狭义,都必须有村民委员会或管理区委员会等农村群众自治组织的存在。张认为城中村应该符合四个原则,即位于城市边缘地带;城市化过程迅速;存在农村自治组织和行政边界完整。6、从人员的社会关系角度定义。谢志岿在《城市经济、区域经济》(2004)“化解城市化过程中的城中村问题”一文中指出,“城中村是急剧城市化过程中,在城市范围内原农村居住区域(包括土地、房屋等要素)、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每有机会参与新的城市分工和产业布局,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地缘和血缘关系)而不是一次级关系(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 7、实用性定义。北京市在城中村治理中提出城中村分为四种。第一种、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早已没有农民户口和农业用地,早已改成*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撤消了乡、村行政建制,已经没有农民集体财产和宅基地产权的地区。第二种:村内已没有耕地,原自然村除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已被征用,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村内已无农民集体财产。虽然一些村已将农村村委会改为城市型居民委员会,农民也已农转非,成为城镇人口,但农民宅基地还未被征为国有,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还是农民产权。第三种:“城中村”现有土地产权还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以非农收入为主。土地已经全部或大部份被国家征用,虽然村中农民已全部转为城市户口,但农民宅基地还未被征为国有,其土地本质仍未发生变化,这部分“村”至今仍然还是“村建制”,实行村的管理方式。甚至还有不少农民集体财产和村办企业经济实体。第四种:还有部分耕地,仍是乡*、村委会建制,还有不少人是农民户口,农牧种植业仍占一定比重的村落。8、关键特征法定义。李伟在“统筹城乡发展,做好新城投融资规划”的报告(2005)中指出,有五个特征描述城中村,这五个关键特征是。一是是否具有宅基地及农民私产房;二是是否具有宅基地以外土地;三是是否有农业户村民;四是是否有村委会或区域管委会等农村农村群众自治组织;五是是否有有农民集体财产。在以上五个关键特征中,只要具备其中的一个特征,就意味着城中村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