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5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08:04
(一)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准备开始试生产前,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按照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书面申请,编制环评登记表的项目,不执行此规定,由局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处理。 (二)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 对市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报告书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指定项目监管部门会同环境监察部门等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周内对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并项目监管部门形成检查报告。 对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局审批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需要市局转报的,由监督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环保局。 (三)对试生产申请报告予以确认 检查报告及时报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做出同意试生产的书面确认意见。对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试生产申请。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 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为3个月,对试生产3个月内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属省局和国家局审批的,由市局转报),并说明理由,经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