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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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9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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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23:33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长沙市和广铁集团湖南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长沙市公积金最新的提取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公积金提取用于买房、租房等规定范围。
3、购买商品房的;
4、购买二手房的;
5、购买公有住房的;
6、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9、租住商品住房的;
10、离休、退休的;
11、出境定居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5、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8、单位集资建房的;
19、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0、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21、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2、差错调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