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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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23:15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