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7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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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6:22
近日,河北省*厅网站发布《关于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840号建议的回复》。针对代表提出的“车辆年检与车辆违章处理分离的建议”,省*厅在回复中表示,这个问题需要从源头上解决。目前,*正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厅将继续推进,积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探索车辆快速年检、违章快速处理的新路子。
司机朋友都知道,去车管所年检,如果车辆有违章记录,必须处理后才能通过。对于这个“规则”,车主们早已习以为常。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年检前,车主必须对车辆的违章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否则不予年检。根据这一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车主提供行驶证、交强险等材料,才能验车。只要车辆性能没有问题,就应该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机动车登记条例》由*制定,属于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属于上位法。当两个条款发生冲突时,显然以上位法为准。
也就是说,车管所在验车时要求车主先接受违法处理是违法的;所以车管所拒绝给车辆年检,是违法的。违章处理和车辆年检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的“*”属于越权行为。
早在2018年3月,在央视社会与法制频道播出的专题节目《备案审查》中,就有NPC代表委员就此问题提出了类似意见。
机动车违章和年检,一个是行政处罚,一个是行政许可。前者指的是具体行为人,后者指的是车辆。从性质上来说,两者是完全不相关的。未处理的车辆违章不年检,因为“人”是交通违章被处罚的。粗暴的*管理显然是一种错位,不仅背离了法治理念,也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非常普遍,甚至演变成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对此,车主们一直争论不断,甚至有车主因为不满这个“公约”,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
针对这一争议问题,2019年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明确提出,“部分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累计记分的规定不一致,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过沟通,制定机关已将相关法律的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报道中的说法,经备案审查,认定“*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今年的河北省*上,侯代表也提出了“车辆年检与车辆违章处理分离的提案”。
对此,河北省*厅在回复中称,近年来,由于实施“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不年检”,全国多个*交警部门出现在*的被告席上,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的热议。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是为了构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更是为了保障安全和生命。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管部门通过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间接实施强制措施,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法定义务,是保证执法效果的必要手段,应当是明确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令第124号)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对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而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这样的权力。
基层*交管部门在执法时也深感困惑。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应该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启动解释程序。
应各方要求,*发布了《2021年3月24日,在官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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