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5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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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00:59
法律分析: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等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