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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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8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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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8 10:54
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是世界各国保密管理的通行做法之一。涉密人员管理历来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中涉密人员管理相关条款也明确了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和培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国籍、*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与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交往情况等。
审查内容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类。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一般认为,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别条件是涉密人员的最基本条件。
二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涉密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是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这是涉密人员基本的品行条件。
四是具备胜任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是涉密人员的能力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涉密岗位具有双重属性,在业务和保密两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业务上的素质和保密知识技能。
涉密人员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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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存在不能胜任涉密岗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情形时,不得通过审查。如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等。除涉密人员本人外,对其配偶、子女也有相应的审查要求,单位在任(聘)用时需要重点关注。
如涉及重要关键岗位,可以提请*机关和*机关协助审查。拟任(聘)用有境外学习、工作背景的人员从事涉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
单位借用、交流、实习人员需要进入涉密岗位的,按照上述涉密人员审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