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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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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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8:04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有利于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总体上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是融资融券交易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在实施转融通制度后,还可以增加其他合规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为了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方面就一直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中国*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拟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公司均已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完成了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清理规范工作,提高了客户账户与资产的真实安全程度和证券业务流程的规范性,为融资融券业务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推出融资融券将更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其又可以分为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