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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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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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9:06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一般情况下,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比较单一,主要是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征税。而在生产销售环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那么,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比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加工出卷烟,尽管烟丝是最终消费品,但用于连续生产的卷烟的烟丝就不用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最终产品卷烟征收消费税。用于自产自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的原则,避免了企业重复缴纳消费税的行为。
企业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现实中,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的物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但外购的物料已经缴纳了消费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外购物料已经缴纳消费税的,且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收消费税时,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比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等。
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企业外购已经缴纳消费品物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即购入时,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待连续生产加工完成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时,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比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和焰火等。
准予抵扣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即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即收到委托加工时,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待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时,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税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算和缴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总之,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按照当期生产的领用数量,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扣除。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