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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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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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33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污染”。
2、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3、带有*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五)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2、监狱的“交叉感染”。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青少年犯罪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第一, 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