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怎么区分吸收犯和牵连犯最好给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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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2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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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30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一个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分则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有:一,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比如: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对于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陈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又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
吸收的条件: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制造、盗窃*支然后持有*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然后持有*的)。
吸收犯处罚的三种情形: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制造、盗窃*支吸收非法持有*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收非法持有*。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盗窃、抢劫吸收入室行为。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既教唆又提供帮助的(如传授犯罪方法)的,按照教唆犯处罚;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亲自实施犯罪的,按实行犯处罚。
从而可以看出,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一、 数罪独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独立性,而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立性;
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例如既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成立牵连犯是由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
三、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四、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30
吸收犯是没他不行,牵连犯是有没有都可以,比如自制爆炸物实施爆炸行为的,就是吸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