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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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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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22:34
外购货物进行对外捐赠要试同销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
所以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扶贫地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但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的,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