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国求荣的二十一条的具体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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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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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03:28
二十一条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及中国*,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允诺,日后日本国*拟向德国*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及中国*,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允诺,如中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商议。
第七款中国*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及中国*,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及中国*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画改良中国*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