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进群被骗是拉人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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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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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3 08:12
案情回顾一:
2020年5月至9月,李某光、李某里(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武汉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他人组建的股票微信群引流,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这些股票微信群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电话推广、添加客户微信的方式,将客户拉入股票微信群,并从中获利。公司下设经理、业务员岗位,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业务员负责拨打客户电话,添加客户的微信,将客户拉入股票微信群,之后业务员便退出该股票微信群。该公司以成功拉入股票微信群的客户数获利,累计获利28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郭某于2020年5月起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一个月后提任经理职务,个人累计获利2.5万余元。
2020年7月,被告人郭某组内的业务员夏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姜某拉入“三元九运209”股票微信群。“喂,请问是姜先生吗,我是天顺证券公司的客服,现在有一个免费的股票交流群,每天都有专家为您带来股市策略分析、牛股分享。我加下您微信好友吧。”
“有个叫‘老罗’的人在群里授课,自称做了十年的私募基金,现在退休了带我们炒股,让我们下载‘XX资产’APP,称这个APP是走基金的顺风车,下午三点股市闭市之后还可以买入。我一开始也半信半疑,但是这个APP里的股票数据、走势与正规炒股APP里的完全一样。刚开始我担心被骗,还试探着往里面充了一万块,立马能提现。没想到他们的圈套这么深!”被害人姜某说道。2020年8月3日至8月18日,姜某在该平台上共充值了人民币520万元。2020年8月19日,姜某发现该平台无法登陆更无法提现,才发现被骗,共计损失520万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被*机关抓获。今日,瑞安*公开宣判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老百姓也把越来越多的心思花在了理财上。不少诈骗团伙抓住普通公众投资经验不多、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特点,以提供虚假平台、虚假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而本案中的被告人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不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客观上仍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对新型网络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应予以坚决打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免费股票咨询”“入群买牛股”等引流行为可能是诈骗行为,切勿轻信!如有投资意向,请一定前往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在详细了解金融产品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理性购买。若是发现自己被骗,请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动寻求司法救济。
有人假冒老师进群行骗!法官提醒家长这样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期各学校纷纷延期开学,并组织开展线上教育,QQ群、微信群也因此成了老师、学生和家长加强沟通联系的重要平台。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群聊假冒老师身份,要求家长电子支付方式缴纳学费、培训费等,给一些家庭造成了财产损失。多地发生利用班级群诈骗案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期发布预警,建议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在做好疫情防控、线上学习的同时,警惕利用班级微信群、QQ群等媒介假冒学校工作人员发布诈骗信息的现象。
其实,组建班级群对家长们并不陌生。诈骗分子正是利用社交软件便利且暗藏风险的特点,利用家长对教职人员的高度信赖,在疫情期间频频得手。2月11日,浙江宁波的汤先生在班级微信群里收到了“班主任老师”发布的一个缴费通知:“因为疫情影响,接教育部门通知,现开始收取数学辅导费。”同时发布的还有付款二维码,让家长通过扫码支付500余元。汤先生看到通知后即按对方要求扫码付款,然而,当他电话联系学校老师确认辅导事项时,才发现学校根本没有收取此项费用,虚假通知是骗子假冒班主任老师名义发出的。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官介绍,在全国各地的类似警情中,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几乎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全面“撒网”寻找目标。诈骗分子通过QQ平台“找群”随机搜索班级群名关键字,如“初中”、“高中”等便可查看相似群名的列表,然后根据群名、简介、照片识别该群是否为班级群,随后尝试添加。如果该群没有设置特定的验证机制,或者群主审核不严格,诈骗分子就能轻松入群。实践中,也有诈骗分子通过在校外蹲守冒充学生家长,再与其他家长闲聊时让对方将自己拉进班级群的情况,更有甚者直接采取盗取群成员账号的方式潜入群聊。
其次,“张冠李戴”掩饰身份。入群后,诈骗分子会利用班级群实名制的特点,识别群成员身份,并及时修改群名片伪装成某同学家长,同时下载老师的群头像,并在发布诈骗信息前设置与老师相同的头像和群名称。
最后,瞒天过海实施诈骗。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在熟悉老师生活规律和发言习惯的基础上,诈骗分子就会发布虚假缴费通知,要求家长通过扫描二维码缴纳学费、培训费等。有的诈骗分子还会同时要求家长上传缴费凭证,以降低其他家长的警惕性,造成群体受骗。为了降低被老师或其他家长揭穿的风险,诈骗分子还会利用QQ群可以发起临时会话的特点,直接对家长进行一对一行骗。再加上疫情期间,各学校大多都通过班级群传达各项通知,安排教学任务,短时间内信息的快速叠加也容易让家长放松了警惕。
诈骗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于家长与老师核实信息的难度增加,同时也容易让家长误以为因延期开学缴费方式与往年不同,因而对此类诈骗行为不加提防。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特殊时期通过班级群行骗,这是网络诈骗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方式不同,网络诈骗不需要面对面的沟通,只需要通过聊天工具就可以交流。
我国刑法没有单独列出网络诈骗犯罪条款,因此和普通诈骗犯罪一样,也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期发生的班级群聊系列诈骗案,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收费通知并在群中骗取学生家长钱财,数额较大,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数额较大”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近期也出现了未成年学生被班级群通知诈骗的案例,对于此类情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
遭遇诈骗该如何维权
在确认被骗后,被害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案,同时向*机关提交相关证据,特别是诈骗分子的群名片、聊天记录和付款凭证等信息。对能够追回的赃款,*机关会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收缴和发还被害人。
在近期警情中,诈骗分子往往要求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扫码支付。如果是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支付,被害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安全中心生活号的“投诉举报”页面“欺诈*”模块,对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发起投诉。经笔者致电支付宝客服询问得知,目前扫描二维码支付一般都是即时到账,在受理投诉后,支付宝公司会对账户交易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存有违规行为,会采取一定*措施并通过平台进行滚动公示,但对已到账交易无法进行资金冻结和划转,必须通过司法流程,需要专门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微信支付*也可以在微信钱包内的“帮助中心”进行投诉,对于经过核实的违规账户,平台将进行封号。微信平台也提示用户,对于资金损失要尽快向*报案,微信方面会全力协助,平台也会注意挖掘、分析有价值团伙线索,联动警方对诈骗犯罪实施线下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