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2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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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5:23
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涉及的是广大公众股东的利益,还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标准要求很高,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都必须公开披露。债权人在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是有能力根据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直接查询到上市公司是否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决议事项,因此,若债权人在可以进行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在九民会议纪要及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对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做出了不同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债权人负有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