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前的老电影还存在版权问题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1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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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8:54
楼主的问题涉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问题.
一 一般而言,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除了发表权)保护不受期限*,而财产权以及发表权保护为作者生前死后50年.
见著作法法条如下: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 ’注:(人身权)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注:发表权以及人身权
二 网站播放电影,涉及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电影由于其特有的流通特性,所以其著作权保护期受到一定的*,具体表现为,电影作品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并非作者生前死后50年,而是作品发表后的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当然其除发表权外的人身权保护依然不受此*。
见著作权法条如下:
二一条第三款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三 解答楼主的第一个问题:
1 电影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所以无论何时播放电影,都不可修改署名,以及电影的内容等等。
2 电影的其他版权事实上仍存在,但如果超过了上述的期限其失去的只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当然,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意味着你可以将电影进行在线播放而不必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付予版费,也不用担心遭到起诉。
四 解答楼主的第二个问题:
1 是否合适可从两方面理解:1)如果一部电影在保护期限内,但网站在经同意并付出相关费用后进行播放,该播放行为(发行行为)被认为是合适的。2)如果该电影已过保护期限,并播放时不侵犯其他人身权利,则播放行为也可认为是合适的。在这里,我想楼主想问的是第二个方面。
2 电影是否过了保护期限,肯定得具体看每部电影是何时发表的(公映)。这里只举一个例子——《地道战》。地道战由八一电影厂制片,任旭东等人导演于1965年拍摄,1966年上映。所以地道战如今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如果网站需要播放地道战,理论上需要八一电影厂(电影作为一个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归于制片人即八一,而非导演或者演员等)同意并向其支付费用。由此,可以认为,播放电影地道站,将会侵犯该作品的发行权,是不合适的。
3 对于其他电影,请楼主参考上述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8:54
电影作品,自公映后50年。如摄制完成后50年内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期满。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8:55
按我国法律,专利权:发明最长20年,实用及外观最长10年;商标专用权,理论上无期限,每十年续展一次(专利、商标应注意缴费、续展维权,避免失效);著作权,公民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法人作品50年;商业秘密权,理论上无时间限止,直至该技术公开为止(应注意采取保护措施)。有形财产则无此规定,它不受时间*,直至该物灭失。
你说的应该属于著作权。如果作者健在,请与他们本人联系,如去世,可与他们的子女联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8:55
没有这方面的知识 不过宣传爱国和社会主义的应该是公民的责任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8:56
50年内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