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31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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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4:52
您所咨询的这个问题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以下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索赔的权利,即: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2.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结合本案来说,您不存在此类情形,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再结合本案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和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您赔偿,否则其也无权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2、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该项权利的放弃。综上,单位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您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