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定乡镇作为业主,资金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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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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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14:10
亲你好,对于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存入资金专户。
对于购买公有住房的市民,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于原有房屋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市民,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补交;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补交形式。
2. *事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套型面积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经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报市房地产部门复核备案。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住宅建筑规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做到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节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 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在辖区社区的监督指导下实行自治管理,提供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督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 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应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按照分管权限申请价格部门办理报价审批手续。
未经价格部门审批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房地产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经营性收费,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由价格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
有关单位在收取相关经营性费用时,应当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申请与配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5%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街道、区、市*审核和街道、市两级公示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事处(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核表》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工作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证明材料报*事处(镇*)。
*事处(镇*)受理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房地产 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市房地产 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级媒体或者兰州房地产网进行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3. *事处资金来源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 法规也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事处(乡镇*)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事处(乡镇*),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4. 向街道申请资金
这个得看上级*有无此项专项资金,或者有无这个项目,不是说你没钱去讨就能讨得到的。
建议去乡镇街道分管文教的领导咨询,或者区县的文体局问问。
5. *事处有什么项目资金
没有。乡镇补贴不含*事处。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事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含上级*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乡镇可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6. *事处经费
极化效应,使资源集中,提高资源利用率;扩散效应,在达到一定规模后,技术、资金等向周遍地区扩散。能够整合区域内的资源、提升区域竞争力,与此同时,还能完善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7. 街道资产管理办法
1,对全街道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2,负责完成月度主要经济指标的汇总,及时上报区统计局。3,负责对各种统计年报的业务培训,布置任务,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4,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区统计局上报农,林,牧,渔统计定报和年报。5,负责全街道50户居民收支情况审核,输入,汇总上报工作。6,负责完成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值统计报表的搜集,汇总,上报。7,准确,及时收集上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统计报表。8,负责收集各单位劳动工资报表,按照上报区统计局。9,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方法规定,积极参与投入完成工业,农业,人口,基本单位,经济等普查任务,同时做好专项调查工作。10,承办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事处行政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4,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可知,街道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5,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处是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8. *事处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目前跟大学生村官相差不多,各省市、各区县的工资待遇并不相同,比如北京市顺义区的社区工作者待遇提高后年均收入为38600元,而门头沟(提高后年均收入为28308元)等其他地区的社区工作者收入就略低一点。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