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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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30 02:02
中粮集团现场安全管理十项基本措施
一、人员资质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和交底必须留有完整记录。
二、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必须进行审批,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安全分析,现场确认安全措施;作业期间必须动态监管,并安排专人全过程监护。
三、多人作业
在同一个独立单元作业,同时作业人数 3 人及以上的,必须指定 1 人负责现场安全;同时作业人数 7 人及以上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监管或采取监控措施。
四、超限作业
应依法依规严格管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厂内车辆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行为。
五、相关方作业
承包商作业(房屋建筑施工除外)必须等同于企业自身作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必须等同于企业自身人员管理;租赁自管工厂、仓库必须等同于自有工厂、仓库管理。
六、设备设施完整性
设备设施安全附件符合出厂设计要求并保持完好,相关技术资料齐全完整;要按期进行设备检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本质安全且始终处于满足生产安全条件下的正常使用状态。
七、应急管理和个体防护
应急物资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原则上应在现场配备,由使用部门保管、维护,确保状态良好、方便取用。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始终保持通畅。
八、领导带班和安全检查
基层企业带班领导必须每日召开例会,研究分析当日突出安全风险,落实安全措施;领导带班巡查和安全部门检查要有针对性。
九、隐患管理
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做到“五落实”;必须建立奖惩制度,鼓励员工举报隐患和抵制“三违”行为。
十、变更管理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变更必须纳入管理,变更前必须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中粮粮谷专业化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十项基本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粮集团现场安全管理十项基本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要求,中粮粮谷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粮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粮粮谷各下属工厂依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人员资质管理
第三条 《十项措施》第一条人员资质包括工厂内所有从业人员:
(一)工厂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明确新上岗员工*教育中每级的教育内容、教育学时和考核合格成绩标准线;
(三)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工厂、车间、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四)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24 学时;
(五)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教育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
业,考试卷与*教育卡片存档;
(六)工厂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权威机构发放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七)电工、叉车工、司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
(八)外来人员入厂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九)外来人员入厂培训和交底必须留有完整记录;
(十)工厂所有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四条 危险作业管理执行集团和中粮粮谷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许可;
(二)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安全分析;
(三)危险作业前必须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到位;
(四)危险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作业审批许可内容进行监管、监护和操作;
(五)危险作业后必须将作业许可证签字关闭存档。
第五条 《十项措施》第三条多人作业是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影响大小,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在同一个独立单元作业,同时作业人数 3 人及以上的(如生
产班组,临时检维修、外来施工安装队等),必须指定 1 人(如班组长、作业现场负责人等)负责现场安全;
(二)在同一个独立单元作业,同时作业人数 7 人及以上的(如打包、装卸班组,临时检维修、外来施工安装队,属于劳密区等),必须安排专人(如班组长、工段长、作业现场负责人等)现场监管或采取监控措施。
第六条 《十项措施》第四条超限作业是指:
(一)当生产运营超出生产线设计能力、超出员工劳动强度、超出作业定员人数时,要求对应责任部门形成具体安全措施上报工厂主要负责人,待工厂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当厂内车辆超出载重限额、超速行驶、超负荷运行时,要求对应责任部门形成具体安全措施上报工厂主要负责人,待工厂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十项措施》第五条相关方作业是指:
(一)承包商作业(房屋建筑施工除外,含新、改、扩建项目、委外施工项目中的施工单位)必须等同于企业自身作业管理;
(二)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和实习学生必须等同于企业自身人员管理;
(三)租赁自管工厂、仓库必须等同于自有工厂、仓库管理。
第四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八条 《十项措施》第六条设备设施完整性是指:
(一)建立设备设施台账;
(二)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如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套,电流过载漏电保护器,过热继电保护器,超压、超温、超重、超浓度检测装置,防火、防爆、泄爆装置,声光报警装置,紧急制动开关,故障记录装置,溢流阀、失速、断链、跑偏检测等自动连锁停机装置等)要符合出厂设计要求并保持完好,相关技术资料(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示意图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应齐全完整;
(三)要按期进行设备检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本质安全且始终处于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的正常使用状态,保留维修、润滑、保养、点检、改造等记录。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九条 《十项措施》第七条中的应急管理是指应急管理和个体防护。
第十条 应急管理指应急物资装备由使用部门保管、维护,确保状态良好、方便取用:
(一)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始终保持通畅;
(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保持完好;
(三)消火栓、灭火器保持完好,有点检记录;
(四)应急物资与其清单保持一致,确保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 个体防护装备原则上应在现场配备,由使用部门保管、维护,确保状态良好、方便取用。
第六章 领导值班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工厂要建立领导值班制度:
(一)领导值班期间,参加生产班组班前或班后会;
(二)值班领导在参会期间传达工厂最新安全工作情况或告知当班班组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三)领导值班结束后,及时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节假日或特殊时期,领导要带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隐患排查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第七章 隐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必须及时整改,做到“五落实”(“五落实”是指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第十六条 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励员工举报隐患和抵制“三违”行为(“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八章 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十项措施》中第十条要求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变更必须纳入管理。
第十八条 变更前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第九章 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各工厂要将《十项措施》及实施细则在本单位宣传和张贴,纳入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 中粮粮谷将《十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工厂质量安全责任书中,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粮粮谷生产与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