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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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2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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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6:12
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村民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鼓励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通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申请*,
申请集中居住的应当是无宅基地的村民或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 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且目前实际居住情况不足人均30m2的,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风貌管控的前提下,经乡镇*审批,
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村民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对无法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1.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2.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3.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2.通过合法继承、受赠、购买等已经获得一处住宅的;
3.已经享受过国家保障性住房的;
4.夫妻双方已有宅基地,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的;
5.对于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已享受宅基地的分配的;
6.*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7.其它依法依规不予分配宅基地的情形。
(一)
在新批宅基地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二)
现有住宅经依法鉴定为危房,且为唯一居所的; (三)乡镇*根据规划实施进程,
规划集中撤并村庄确需建房的; (四)其他符合改建、扩建、翻建住宅条件的。
(一)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
拆迁范围内建设的;
(二)拟在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建设的;
(三)
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已有宅基地外存在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
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五)
未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地上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
(六)将原有住房
出售、赠与他人,或者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七)
离婚户对所涉及的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八)其他不符合农户建房的情形。
(一)符合村庄规划;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界址清楚、权属明晰;
(三)农户证明具有其他合法居住条件的;
(四)受让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五)双方应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且宅基地使用权人需征得户内全体成员同意;
(六)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