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群租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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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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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0 14:31
关于落实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防疫责任的通告
街道各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
因疫情防控需要,各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必须严格落实对房屋承租人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是出租房屋(群租房)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将承租人的信息上报至所在村居(社区)及派出所,不得漏报、瞒报、谎报、迟报。
2.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发现承租人系市外来(返)济的,应告知对方暂缓来济,确需返济的,应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及派出所报备,同时通知承租人必须服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由房主负责监督落实承租人相应的健康监测措施。
4.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督促承租人做好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一个不漏。同时,必须注册、张贴“场所码”,加强对承租人的防疫宣传和教育,督促承租人进入出租房屋(群租房)、小区及公共场所要戴口罩、测温、亮码、扫“场所码”。
5.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若发现承租人中有发热、呼吸道不适等症状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上报至出租房屋(群租房)所在的村居(社区)及派出所。
6.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在出租房屋内组织开展多人聚餐、聚会、打牌等聚集活动,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对一切聚集性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因组织和参与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对出租房屋(群租房)房主和组织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对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情形的,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