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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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5: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 抵押 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 抵押权 人应当签订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 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 债务 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 债务清偿 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