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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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9 14:20
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一、封闭*。《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转让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向受让方交付,即具有转让效力。 三、发起人持股时间*。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