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6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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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22:39
不是什么大问题:%D%A首先*作废且*联已追回,对方不再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就表明该*所载明的数据金额形不成收入,因此没有造成税收流失,更不存在非法所得,按照《*管理办法》第36条第五款,属于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和他们好好解释一下,可罚可不罚)。处理办法:给税务机关写一份情况说明,证明该作废**联已经追回,且已经作废,并未形成少交税款或者多列支出,不会影响购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