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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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6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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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17:38
所有权为A
该手表超过认领期限,已经成为公物,交给手表店代为拍卖,所有权已经归地方财政。
a通过商店购买买到该手表,已经获得了该表所有权。
申只是拾得手表。无利害关系。
戊偷走了手表,无法取得所有权。
丁的手表是丙转赠的,丙是从乙处获得的。
由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所以,丁在接受转赠的时候并没有获得所有权。但是损失是由申造成的,因此在立案之后,应由申把手表返还,如果无法返还,应该进行赔偿(事实上一块手表……你要是几万元的,谁会委托朋友保管,如果是便宜的,谁给你立案…………)
由于表的所有权已经为a
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
丁应当找申赔偿损失
经济法问题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
因为乙卖手表的行为没有得到甲的许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乙主观存在故意而造成对甲的侵权行为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即可。而丙买手表的时候并不知道乙不是其主人,而且丙也支付了手表的价格所以丙买手表的行为成立善意取得,法律应该保护。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
所以,丁在接受转赠的时候并没有获得所有权。但是损失是由申造成的,因此在立案之后,应由申把手表返还,如果无法返还,应该进行赔偿(事实上一块手表……你要是几万元的,谁会委托朋友保管,如果是便宜的,谁给你立案………)由于表的所有权已经为a 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 丁应当找申赔偿损失 ...
甲有一个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买给毫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
1、乙丙之间的买卖关系效力待定,因乙是无权处分人。在甲知道后向丙索要时,乙丙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2、丙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理由:善意取得。3、认定:丙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乙需赔偿甲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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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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