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给指定人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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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0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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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1 21:19
献血新规定有:
1、增加“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奖项。
修订后的版本增加了“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奖项,获奖标准为“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表彰。
2、调整“无偿献血促进奖特别奖”获奖标准。
增加“表彰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符合基本条件。由原来的“军队和*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修改为“军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
3、调整“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
(1)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奖励办法调整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纳入评选条件,其中,“一星级”,由原来累计“12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00小时”;“二星级”,由原来累计“24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300小时”;“三星级”,由原来累计“36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600小时”;“四星级”,由原来累计“48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000小时”;“五星级”,由原来累计“60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500小时”;
(2)“终身荣誉奖”,由原来“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修改为“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4、调整“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获奖标准。
(1)明确“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获奖者,在强调巩固定期献血者队伍的同时增加千人口献血率等指标,应当在“表彰年度内,当地献血人群中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由原来的“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修改为“弘扬无偿献血先进事迹”。
5、调整“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获奖标准。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由原来的“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和*部队”修改为“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有关单位”;获奖标准由原来的“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修改为“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级以上单位”。
6、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核实申报信息。
增加表彰工作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血站工作负担,明确表彰信息报送途径,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表彰相关信息的申报、核对和确认。对于不同省份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由各省份充分沟通并征求献血者本人意见后,确定最终申报省份。
7、明确定义。
进一步明确了“定期无偿献血者”“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和“千人口献血率”定义,明确统计口径,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和评价的科学性。比如,将“定期无偿献血者”明确为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的无偿献血者。
8、修改名称。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由原来的“机采血小板”修改为“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法律依据】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第六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终身荣誉奖,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七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表彰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表彰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表彰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