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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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0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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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9 01:31
刑诉法是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的一些相关规定说明,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诉法中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应该由人民*作出决定,再由*机关进行执行,下面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刑诉法是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的一些相关规定说明,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诉法中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应该由人民*作出决定,再由*机关进行执行,下面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作出决定,由*机关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作出决定,由*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有关
刑诉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或者拘留的决定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