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地voc治理的通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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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9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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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9 04:34
(一)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市房屋建筑、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和稀释剂。建设工程使用的涂料、稀释剂、装饰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涂料调配应在密闭空间和密闭设施内进行。提倡、引导、监督全市建筑行业涉及VOCs排放工序工程(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栏杆喷涂等户外作业,应急施工工程除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错时施工方案,尽可能避开5-10月时段,确实不能避开的也要避开日间高温时段(9:00-16:00)。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建筑工地使用的涂料和胶黏剂产品开展一次专项抽样检验监督行动,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责成使用单位清退,对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产品的依法查处。
(二)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管理。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全市高排放工程机械禁用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字〔2018〕62号)要求,认真落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排放标准达不到相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管辖的所有建筑工地禁止使用不达标、有明显可见烟或未注册登记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且禁止使用不合格油品燃料;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国三标准及以上或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作为约束性条款列入招投标文件中;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拨付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及*要求,制定工作目标和相关责任制度,加大奖惩力度,将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三)落实监理单位监管责任。监理单位要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纳入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并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要求,确保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各级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任务、责任、进展、绩效等“四要素”工作台账,全面推进,加强跟踪问效,严格督办考核;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好的工程及参建各方给予通报表扬,对拒不落实工作要求、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记录。
(三)强化调度通报。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照本目标任务,明确任务底数,统计汇总本周和累计完成量,于每周三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附件盖章后上报市住建局质安站监督督查科。请各区县将所监管的今年列入实施错时施工的建筑行业错时施工项目和工序清单(模板见附件)于5月25日前报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