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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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5 17:56
委托书,是委托人托付他人代理自己处理某些事项的证明文件。你是否在烦恼委托书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简单的委托书范本格式”,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委托书公证需要带什么材料委托书公证需要带什么材料?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证明身份的文件、委托书相关权利证明等。
一、办理委托公证需要的材料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已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与委托书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
3、委托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的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应该到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某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一为委托书公证,一为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由委托人单方办理即可,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即在办理该项公证时,并不要求受托方必须到场的行为。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服务活动。委托合同公证需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公证;办理委托公证可以解决当事人因时间、精力有限不能亲自去异地办理某些事宜的情况。办理委托公证需到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书应该有以下内容: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委托人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由他人代理。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除填写公证申请表外,委托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申办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的正本或草稿。委托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员可根据委托人的口述代为草拟授权委托书,经委托人确认后,由委托人在公证员代书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代理权限应注明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卖房事项的,委托人应提供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转委托的授权范围和期限不得超过原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委托书应亲自向公证员确认该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或印章,公证员应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委托书征集是一种积极代理,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是由征集者向股东发出要约,委托书征集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如同一把双刃剑,利弊并存,该文探讨了委托书征集制度的立法价值,并提出几点构想,以期为我国将来的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委托书征集源于美国,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它是股份公司股权分散化、流动化的必然产物。该制度的实行对于公司的发展有其正面的积极作用。
它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中小股东保护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东由于人数多,股权分散,每个股东持股比例都比较小,因而其意思很难传达到公司中,其权利与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与重视。通过委托书征集制度,可使股东个人表决权集合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中小投资者的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增长,也可以防止大股东的专断和滥权。
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和治理目标的实现。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的董事、经理往往不是公司资金的所有者,而他们却实际控制着公司,形成了“内部人控制”,但他们与股东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可以利用委托书征集制度,主动发起征集,或参与到股东的共同行为中提出议案,与管理层展开竞争,驱赶不称职的董事会;而董事会为了避免失去控制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广大股东的利益。两方面都对公司经营者产生制衡和压力,有利于克服“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可以保证股东大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职能。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盛行的今天,股东大会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遏制,其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也有了动摇,很大程度上成了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关。委托书征集制度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可以使股东获得公司经营管理的充分信息,克服信息不对称缺陷,使股东能行使真正意义的投票表决权,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遏制董事会权利的扩张和膨胀;还可以节约股东的直接参与投票成本,凝聚众多股东的.力量,使零散股东采取集体行为成为可能,利于股东大会机能的发挥。
尽管委托书征集有以上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委托书征集只有在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大,且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作用。并且,委托书征集发展到后来,往往被恶意利用,沦为公司经营权争夺的工具。委托书征集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有如一把双刃剑,利弊并存,所以我国在公司立法中应当确立和完善该制度,对其进行详细的规范,以除弊兴利,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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