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减半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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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2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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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5:03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减半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据以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基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并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测定,但纳税我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特定用地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种优惠。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享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性减免照顾。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计算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至4元。此外,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计算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至4元。此外,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