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5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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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5 08:06
可靠性包括了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真实性是可靠性的核心质量标志,而可验证性与中立性是可靠性的辅助质量标志。 真实性是可靠性的一个内容,但并不等同于可靠性。真实性强调会计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应具有客观性。而可靠性不但强调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而且强调会计信息的主观可信性。具有可靠性的信息必然是真实的,但仅仅具有真实性的信息不一定具有可靠性。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除了坚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外,还必须通过坚持其他的一些会计原则来达到。这个问题在本文第三个问题将会有详细论述。
对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人认为是“会计信息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我认为这种理解不够准确。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应是相对的、辩证的,会计反映不可能象摄像机一样,将经济活动全过程原封不动地复制下来。会计上的“真实”与现实中的“真实”是两个相互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后者修正后的一种结果,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能接近。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之所以具有相对性,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的:①会计核算前提的假设性。会计核算前提是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假设。一般情况下,会计核算前提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与会计核算前提不相符合的情况。最典型的例子是关于币值不变前提。因此,会计信息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表现为账面数字与现实情况有一定的差异。②制度允许范围内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由于不同的组织客观情况的不相同,会计制度允许对于某些业务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对于特定的业务,到底选择哪种会计处理方法,则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经验和专业判断,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③某些会计假设和原则的约束性。由于某些会计原则的影响,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进行一定的估计,从而使会计信息不一定能完全真实。如为了定期报送会计报表,满足及时性原则的要求,对于一些期末仍然不能确定金额的事项需要先进行估计。由于是主观人为估计,必然与实际有一定的误差。
总而言之,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会计信息只有首先保证真实,才能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赖,才能具有可靠性。
可验证性是指不同的人员通过检查相同的证据、数据和记录,能够得出相同的或相近的结论。这个原则并非要求每次都得出完全相同的结果,它允许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是为具有相关或对立利益关系的集团服务的。尽管这些集团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但会计信息却通常是由其中的一方编制的。因此,必须采用一些措施,使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使用者均确信会计信息是值得信赖的。这个条件必须通过遵循既定的规则和惯例来满足。会计人员按照这些规则和惯例提供信息,相关使用者也可以遵循这些规则和惯例来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行验证。所以说,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是可靠性的一个重要内容。会计信息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即使具有主观真实性,但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不具备客观的可验证性,也不能认为其具有可靠性。如《*法》中规定,企业即使购进应税项目,但如果“未按规定取得专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个法律规定就说明即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主观真实性,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不具有可验证性,也不具有可靠性。对内部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的要求可以比对外部会计信息的要求低一些。
对内部会计信息,主观估计、预测等方法的使用往往是非常有用的。过分强调可验证性,往往达不到管理的某些要求。 会计信息要可靠,就必须是中立的,也就是不带偏向的。如果会计信息通过选取和列报资料去影响决策和判断,以求达到预定的效果或结果,那它们就不是中立的。
某些会计信息即使具有了真实性和可验证性,如果不具有中立性,仍然不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赖,因为这样的信息一般情况下,会对某些集团有利,而损害另一些集团的利益。即使实际上,仅仅是有利于某一方,但并不有损于另一方,或者,对相关利益者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明显失之公允的会计信息将会降低信息使用者对提供者的信任度,进而会影响提供者的信誉。因此,在对外报送会计信息时,必须避免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5 09:41
答:(1)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不能以虚构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