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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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5:48
一、 口头遗嘱 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 继承法 第17条第5款规定: 遗嘱 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 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二、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继承人 、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债权人 、 债务人 、共同经营的 合伙人 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 意外事故 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 录音遗嘱 ,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公证 或到 律师 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实际选择订立口头遗嘱的人其实并不多,因为此时是口头作出的,被篡改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往往都是在一些危急关头,才会考虑订立这一类型的遗嘱。自然,即使是口头遗嘱,也要求符合了规定的要件之后,那么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