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地怎么种 作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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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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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8 08:29
1.浙江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主要经验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全力探索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1)坚持稳定承包关系和搞活土地流转并举,夯实农业集约化生产基础。一方面,以土地确权登记为重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另一方面,以土地流转为重点,创造规模经营条件。
(2)坚持职业农民培养和家庭农场培育并举,促进农业专业化主体提升。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力量。注重内培外引,在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提升青年农民能力的基础上,突出大学生农业创业行动。注重发挥家庭经营优势,在引导专业大户发展基础上,突出培育家庭农场。
(3)坚持主体联合与产业链接并举,推进农业组织化经营。农业的组织化需要主体间的横向联合和产业链的纵向链接。在主体联合上,突出抓农民合作社提升发展。在产业延伸上,突出抓全要素产业链打造。
(4)坚持公益性依托和市场化运作并举,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在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相辅相成、互促互进。把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放在首位,同时,把农业服务业作为主动力产业来抓。
2.江苏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累的成功经验
近年来,江苏各地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积极探索“统”与“分”的最佳结合点。大力发展专业合作,探索生产经营的统合,不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不断加大*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指导服务力度,不断加大股份合作力度,探索生产要素的统合:一是探索开展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探索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三是探索开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全省农民合作社已有一定数量基础的前提下,江苏省更加注重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和质量。工作导向突出“四个分开”,工作重点强化“四项措施”。其中,“四个分开”是指:推进农民合作社与牵办主体财务分开、管理分开、经营分开和项目分开,理清产权关系,开展自主经营,单独建账核算,独立承担财政项目。“四项措施”是指:深入开展示范创建。强化名录建立使用。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坚持实施分类指导。
3.上海市对现代农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试点采取的措施
(1)对符合条件的本地承包农户,由市、区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亩100元的专项补贴。承包农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农户;二是农户必须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且委托期限须在3年以上。
(2)对通过考核的村委会,由市、区县财政各给予每亩15元的工作奖补。村委会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户委托的土地应集中流转,发展粮食、蔬菜等适度规模经营;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为主,种植面积须在100亩以上,并与自身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蔬菜生产的经营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园艺场等为主,种植面积须在30亩以上。二是流转合同及农户委托资料须报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流转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三是流转的土地不能出现搭建窝棚、改变农业用途、掠夺式经营、违规使用禁止性农业投入品、恶意拖欠侵占农民土地流转费,以及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影响农业农村综合治理的违法违规现象。
4.河南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河南省坚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抓手,努力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一是制定*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省*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设立了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开展了示范社评选活动,形成国家级示范社28家、省级示范社500家、市县级示范社4800家,示范社体系基本形成。二是加快培育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坚持把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集约化水平的重点,在*、信息、技术和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种养大户给予重奖,引导和鼓励规模生产。三是打造农业产业化集群拉长产业链条。省*出台了《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每年拿出2亿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贴息和补助。按照“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的原则,着力打造一批“全链条、全循环、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