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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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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4:59

应交税费——应交*”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

2.“已交税金”

3.“减免税款”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

6.“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

8.“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

其中:1—5是设在借方的五个栏目,6—9是设在贷方的四个栏目。

拓展资料:

应交*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账簿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和“未交*”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额。企业已交纳的*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金——应交*”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和“转出多交*”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额自“应交税金——应交*”科目转入“未交*”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将当月多交的*自“应交税金——应交*”科目转入“未交*”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 ——未交*”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转出多交*)”科目。

当月上交当月*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00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等。其中:

1.“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

2.“销项税额抵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额;

4.“转出未交*”和“转出多交*”: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额;

5.“减免税款”: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额;

8.“出口退税”: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额;

9.“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应交税金是根据税法规定应上缴的各种税款,是应付帐款的一种。主要包括应该交纳的产品税、增殖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为了反映各种税金的应交和实际交纳情况,应设置"应交税金"帐户进行核 算。

企业月终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税款,贷(增)记该帐户,实际交纳时,借 (减)记该帐户,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各种税款,如为借方余额,则是多交的税 金。"应交税金"帐户还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 :一般可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借方如果是多交的也要转到“应交税金--未交*”;一般没有贷方余额,因为转到了“应交税金--未交*”这样做可以很明显地区分企业*的上交情况。

根据*核算的要求,还是转比较好,这样的一目了然。

“应交税金——未交*”,通过此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未交或多交的*(借方余为多交数,贷方余为未交数)。
转出未交*核算企业多交或未交的税金。  

期末有未交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金——未交*

期末有多交的:
借:应交税金——未交*
贷:应交税金——应交*——转出多交*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处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00

应交税金——应交*

*有关的二级科目

1、应交税费——应交*(详见后)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等专栏。

2、应交税费——未交*

“未交*”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或“预交*”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额。

(1)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额自“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转入“未交*”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

(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缴的*额自“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转入“未交*”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应交税费——应交*(转出多交*)

(3)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3、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若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4)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若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a.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

b.若“应交税费——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

c.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

4、应交税费——*留抵税额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已经将营改增前*留抵税额挂账的规定取消,因此该会计科目也应随之失效。

“预交*”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制度规定应预缴的*额。

新纳入试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以下简称四大行业)预缴*,同时需要预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6、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4月1日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40%的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3)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7、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1)取得专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认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领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8、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额。

假设某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

借:应收账款等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收到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9、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1)差额征税时:

①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处置固定资产时

①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③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注: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科目。

(3)“四大行业”选择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1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2)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贷:投资收益

(3)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11、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代扣代交*”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无)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

      贷:银行存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01

  1.“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费”,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额。
  3.“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科目。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科目。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科目。
  5.“转出未交*”,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
  6.“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实行先征后返的生产企业,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外,出口货物离岸价视同内销先征税,出口单证收齐后再以离岸价为依据按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在出口销售行为发生后,按规定征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科目;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不得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得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9.“转出多交*”,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对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5:01

应交税费——应交*”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

2.“已交税金”

3.“减免税款”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

6.“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

8.“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

其中:1—5是设在借方的五个栏目,6—9是设在贷方的四个栏目。

拓展资料: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财政收入。

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有关*正式实施,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全部降至11%,这个调整会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2018年3月28日,*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税率从11%降至1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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