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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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6:11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设置*机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设置*机60台以上的;
(二)设置*机1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0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机30台以上的;
(八)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机30台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