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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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8:59
蒋女士和王先生是再婚夫妻,出于谨慎,蒋女士提出签署"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期间,若有任何一方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则必须向受害方支付30万元的精神赔偿。
2012年5月,妻子蒋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与李女士有不当关系。2013年1月,蒋女士在家中发现丈夫与李女士的不轨行为,遂起诉离婚,并要求王先生按照夫妻"忠诚协议"赔偿自己30万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赔偿30万元。
一、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纯洁性与稳定性,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否则会产生什么后果或承担什么责任等等。
二、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笔者认为夫妻之间以约定的形式将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具体化,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谈谈哪几种情形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1、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违法忠诚义务,则必须离婚或不得离婚。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在协议中约定如果感情背叛,则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也属无效约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该约定显然无效。
3、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即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如果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导致过错方无力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该部分约定内容也应无效。
【评析】
对蒋女士和王先生关于违反忠诚义务应支付精神赔偿的约定是否有效争议较大。一派观点认为没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夫妻忠诚义务纯属道德义务,不应用约定来规范道德行为,如果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情形,则不符合支付精神赔偿的法定条件。
而笔者认为,案件中的夫妻“忠诚协议”反映了夫妻相互履行忠实义务的自我要求,符合婚姻法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蒋女士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忠诚协议"启示录
忠实义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的纯洁专一,如果允许夫妻任何一方有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自由,以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将不复存在。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正是他们自己确定履行忠实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选择方式,有利于夫妻双方自主解决家庭内部矛盾和冲突,而无须动辄家丑外扬,或将家事当公事求助单位或社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婚姻的自主性和两性关系的私密性。
但是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爱恰恰是无法量化的,无法用协议的方式约定如何爱,爱什么,爱多少。爱是夫妻双方真诚相对、彼此投入的结果,也是夫妻双方用心经营的过程,所以靠一纸协议来维护两性关系的纯洁单一和婚姻的稳固,是行不通。
夫妻忠诚协议是现实社会客观存在的一种行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只有夫妻双方心心相印,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才能彼此达到爱相随和爱唯一的境界。
作者:宁淑娟,北京大学86级图书馆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邦杰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编辑:未名湖是个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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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8:59
1、 有些法官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将一方房产变更为另一方个人房产或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此类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约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判决房产归属,不支持拿出房产一方依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主张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