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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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52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71993年青海省原劳动局关于在青补贴合同津贴地区补贴的相关文件及文号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通知精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按如下办法预发: 一、 预发范围 这次预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限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新工资制度的1995年9月30日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未转正定级人员、乡镇聘用制干部、1972年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95年度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志愿兵(义务兵)。 二、 预发办法 列入这次预发范围的人员,均以本人1993年工改后的新工资构成为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即按青劳人薪字(93)205号调整后的比例,预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尾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超过0.5元的按1元计发。各类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计发基数是: (一) 机关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技术职务)工资与实发奖金(工资构成内的奖金,下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与实发奖金。 (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工资与实发津贴(工资构成内的津贴)。 (三) 体育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与运动成绩津贴。 (四) 新参加工作人员和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运动员的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试训期工资与工资构成内的实发奖金、津贴或临时体育津贴。 今后工作人员新工资构成发生变化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亦作相应调整。 三、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 这次预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后,原按青劳人薪字(94)014号文预发的60元停止执行。 工作人员原单另计发的地区工资补贴和已按青劳人薪字(94)490号文规定预发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个别地区自行增加的工资待遇,一律停止,今年第四季度已发数额须从这次预发额中予以冲销。 (二) 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四定”供应补贴或物价差额补贴、牧区1979年副食品价格补贴余额(3元),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三) 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按规定调入或分配、录用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尚未享受青劳人薪字(94)490号文规定预发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可按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发放标准补发;尚未享受地区工资补贴的,可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