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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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8:36
法律分析: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